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省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电话1353602387,2016年兰州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