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提取代办公司-专业代取公积金移动版

主页 > 公积金政策 > 公积金提取 >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提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 对灾区职
·广州:公积金中心推出组合房贷 80万
·泰州:八成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房产税五年内可能全国推开标准或"因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如何提取?
提取公积金有以下材料和相关资料,只要符合以下材料的任意一条都可凭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买房(销售)**。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东莞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材料。(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六)工作调离、户口迁出东莞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七)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提取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买房**)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提取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八)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等,凭当月缴交**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收据或单位证明。(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十)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东莞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买房提取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广州公积金提取,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材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Tag标签: 如何提取

------分隔线----------------------------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