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2)
十四、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管理部对委托银行应通过现场核实、业务抽查、档案复审、按期抽取银行监控等方式加大对银行延伸柜台的业务检查,加强对移交的各项档案的审批。 十五、管理部不执行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发绩效工资,罢免、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由管理中心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各管理部受托银行的审批人员、档案归集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审批工作和档案归集工作。考试未通过的可参加第二次考试,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的要调整人员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十七、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一切业务,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验收合格,可恢复受托业务。 十八、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实施。管理中心已颁布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