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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看过来!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间变啦!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昨天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便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年6月1日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延长至每年的6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数调整为每年一次。

  额,猛一看上去似乎没变化呀……

  拜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现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再仔细看看好的伐?

  前一个6月和12月之间是顿号

  后一个6月和12月之间是个“至”字

  也就是说

  以往南京提取租房公积金只有每年的6月和12月

  而现在……

  整个下半年都可以办理啦!

  

  而按照以往的要求,6月份只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只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新规实施后, 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间上更为灵活

  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额度按每月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每月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不过,该怎样才能用公积金租房呢?

  一、提取手续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9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到,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三套及以上则不予发放,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证明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凭证(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凭证、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