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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莆田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及“限高保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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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2013年度(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及“限高保低”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

(一)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5%,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高于12%;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可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计算。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四)办理要求:各缴存单位在中心网站()下载《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及时做好公积金汇缴基数的调整工作,于2013年7月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送交所属管理部审批。自2013年7月开始,省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电话1353602387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新核定后的月缴存额按月足额汇缴,在规定年度(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内不得随职工的工资调整而变更月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未经批准未能按月汇缴的,本中心将依规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公布。

二、“限高保低”标准

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为:

(一)中央驻闽单位的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各为3548元(合计7096元/月)。

(二)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各为1202元(合计2404元/月)。

(三)城区单位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050元,最低缴存比例按5%计算,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53元(合计106元/月);仙游县的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930元,最低缴存比例按5%计算,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47元(合计94元/月)。

(四)私营、外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最高月缴存标准可按照(或参照)中央驻闽单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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