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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下调公积金贷款比例:最低首付降至20%

  云南省政府24日公布房地产新政策,在信贷、税收等方面进一步放松。新政包罗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营业税免征期由5年缩短为2年等。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整还贷及担保人提取条件   1.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后,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额,贷款结清前,不得销户提取。   2.担保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取条件的,担保人在留存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上,可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支付物业费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等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提高到85%。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买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手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缩短放贷审核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买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手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买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手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通知》还要求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设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严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