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2016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凭证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凭证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单位审查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凭证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凭证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可以凭提取凭证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携带相关凭证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凭证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