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3)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担保人年龄均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全部贷款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填写《个人贷款面谈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按规定逐级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将贷款信息准确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后上传至公积金中心,并在初审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贷款纸质材料由专人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公积金贷款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纸质材料与贷款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通过贷款管理系统得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信息后,通知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以现房作抵押的,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1.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 2.以所购现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将抵押登记信息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原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后报送公积金中心。 3.以质押物作担保的,出质人(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证券原件由银行收押,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留存。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