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盘锦公积金提取手续 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中国公积金网12月19日讯,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盘锦公积金提取手续以及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盘锦公积金查询 盘锦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盘锦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2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离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能否让公积金的范围扩大,让更多低收入者,享受的公积金,加大对公积金的认同感,还可以降低归集公积金的难度,提高在职职工的缴存人数的比例,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查,并出具提取凭证。 职工应当持提取凭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条件。 第2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 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核心审批—管理核心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提取业务(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手续 非房屋类提取手续: 1、退休、离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盘锦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全额纳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税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条件 四、购买二手房的 1、所买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二手房交易票据。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 2、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退休、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离、离休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凭证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凭证,可以提取公积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职工死亡凭证 2、本人身份凭证以及合法有效的遗嘱。 注:申请办理提取条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封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②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高。③城镇下岗再就业职工及进城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是城镇中的弱势群体,生活各方面保障很少,住房保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待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办理提取条件。 盘锦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手续 全额提取: 1、退休、离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异地调动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