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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落实公积金“限高令”:有企业借机降缴存(2)

  对于缓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困难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如河北省规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天津提出,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操作中,缓缴公积金往往以企业意志为主,经常变为“不缴”。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个体企业不愿缴存公积金的情况比较普遍,职工个人对此难有发言权。长春某医药公司员工王伟说:“现在单位效益不好,一直不给缴存公积金,也没说什么时候给补,我们也不敢多问这件事。”

  有专家建议,要防范“补缴”政策被企业变通为“不缴”,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缓缴时间表。福建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刘珠雄表示,要防止企业在执行新政过程中搞变通。“对于困难企业的界定国家应进一步界定,对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有个时间表,防止一些企业伤害员工利益。”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对于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管理部门虽允许其暂时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但仍需对其经营状况改善后的补缴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存在拖欠工资或恶意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则不应允许其降低缴纳标准、甚至缓缴,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工商等部门应齐抓共管,对此类公司进行监督。(记者董建国、郑钧天、刘硕)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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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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