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知识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 (4)2000年7月至今: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0、符合什么情形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等情形的; (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4)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11、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4、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5、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6、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7、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务篇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哪些方面?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两方面: 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24、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按单位性质,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国家机关:设立文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文件; 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组织单位: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25、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6、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申请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领取(或者登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tygjj.com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 (2)申请单位持填妥并盖章的表格(批量办理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到分理处办理单位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申请单位持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印鉴卡片》,准确填写后,加盖印鉴(印鉴卡正面加盖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背面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27、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8、单位如何为新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1)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从未为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已为该职工建立过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调出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调入单位。 2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缴存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分理处的业务。 30、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支票、电汇、现金和网银。 31、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现金进账单或者汇票等票据,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的分理处。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到账日起息。 3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3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差额补缴三种。 (1)正常补缴:是指集中汇缴形式的补缴,指个人(非单位整体)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给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职工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不定额补缴:是指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时,为其开立个人账户后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3)差额补缴:是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3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 因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的业务。 35、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按转移原因不同,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工作调动: ①调令(或者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任命文件等); ②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2)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③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6、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3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是指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注:职工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要完全一致。 38、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申请书》及合并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39、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目前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或者转移。 (1)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注:合并时要求该合并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在不同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转移,统一转移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注:转移时要求该转移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40、什么是单位信息变更? 答:单位信息变更指因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例如单位地址、电话、邮编等)发生变更: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2)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单位首先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印鉴变更业务。 41、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2、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及印鉴卡变更手续。 43、什么是职工信息变更? 答:职工信息变更是指因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例如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44、单位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5、职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46、什么是单位账户注销? 答:单位账户注销包括: (1)因单位整体转出本市: 指缴存单位因发生由本市整体转至外省市的情况时,需要单位账户整体转移到外省市中心的业务。 (2)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账户; (3) 因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 47、单位整体转出本市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因整体转出本市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单位在外省市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材料; (3)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该单位转入的外省市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所有职工个人账号)。 48、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等原因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文件: ①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决议(协议)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②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撤销文件; ③单位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49、单位因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备注: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50、单位如何办理注销账户手续? 答:单位发生以上三种原因之一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账户注销业务。 51、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降低比例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红头报告);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书;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职工劳动报酬情况表。 5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红头报告);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书;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职工劳动报酬情况表。 5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 答: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因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造成该单位账户下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或者因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造成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而由中心建立的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由中心各分理处各设立一个。各分理处负责办理各辖区集中封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变更、注销等业务。 54、什么是集中封存户转入? 答:集中封存户转入包括: (1)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是指因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造成该单位账户下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时,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清算组织经办人)对该单位账户办理账户整体转移到集中封存户的业务。 (2)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是指因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造成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时,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的业务。 55、单位在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缴存单位合并、合并、改制等文件;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6、单位如何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答:单位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申请》及《转入声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57、单位在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转入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8、单位如何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答:单位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申请》及《转入声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59、集中封存户转出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办理本人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转出职工与转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2)转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3)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0、单位如何办理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 答:集中封存户内的转移职工携带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本人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分理处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所属分理处印鉴后,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6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 62、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2)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14)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其中,第1、6、7项属于住房消费提取;第2、3、4、5、8、9、10、14属销户提取。 63、什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答: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64、“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中所称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答:“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中所称的重大疾病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及其他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65、发生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职工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不能让职工提取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广大居民住房条件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建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享受性的装修、装饰或个人支付能力应该可以负担的中、小修,不在住房基本消费范畴内。 66、哪些情况下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7、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④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⑤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8、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9、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0、购买本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7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④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⑤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⑤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⑥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⑦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2、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3、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5、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6、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9、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0、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8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83、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84、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5、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86、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答: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折)等,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进行办理。 87、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账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划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储蓄卡(折)内。 88、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8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是指缴存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该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包括: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单位核定错误; (3)单位重复补缴; (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注: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后,自动划入单位暂存款账户内。 90、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附更正人签字); (2)更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91、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答: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情形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及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9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9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拓宽到我省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3)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4)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 (5)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94、公积金贷款品种有哪些? 答:(1)商品房贷款 (2)经济适用房贷款 (3)拆迁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装修贷款 (6)商转公贷款 9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保证,共有五种保证方式,分别为: (一)房产抵押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四)担保公司担保 (五)质押担保 96、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其中: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二)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以购房类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四)以装修类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装修合同总价的50%,装修费用平米单价不能超过3000元。 (五)以商转公贷款类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97、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有什么要求? 答:最长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98、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3.33%,5年以上年利率3.87%。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若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99、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目前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到委托贷款的承办银行柜台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且无额度限制。 (四)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 100、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2)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并受职工的委托办理提取业务; (3)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和计算; (4)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负责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6)负责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7)负责与市公积金中心对账,并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8)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 (9)积极协助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