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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天津辞职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3个管理方法


本市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确定?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怎样确定?……本日起至3月6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海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你有什么建议?





三个方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以为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

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办事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退休、离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买房款额度;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证明或者贷前提取证明额度;
(三)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核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





证额度;
(四)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按照还款证明多次提取,最小提取频次为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出


(五)提前结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证明开具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提前结清证明金

额;
(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现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每户家庭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每户家庭月提

取额度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七)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办事费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实际物业办事费支出;
(八)家庭生活困难需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证明额度。

贷款限额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贷款期限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

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休年龄。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手续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

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