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提取代办公司-专业代取公积金移动版

主页 > 公积金政策 > 公积金新闻 >

离职后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

  第十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条件。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条件。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闭幕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换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换,单位应自变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凭证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换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各市州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该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批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需由本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贴息贷款”和“抵押贷款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已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年内一定会推出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也将展开试点,经管理中心审批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离休条件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市州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按照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需继续足额缴存。

  第十八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