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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积金:购买公寓类住房也可贷款

  6月25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7月23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土地性质为界定标准,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具有70年产权的“公寓类住房”项目,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联系,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按普通住宅标准受理。

  此外,第六条还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联系,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