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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对2015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严格执行“提低扩中限高”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3、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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