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积金查询】陕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2)
第十六条由担保公司提供提取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手续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材料;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八条提取材料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提取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和账户,发放提取。 提取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陕西公积金提取还贷 (一)正常还贷: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提取本息。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在每月还款日偿还提取本息。 提取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提取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提取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提取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取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提取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提取本金,提取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陕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单身,需提供单身声明) (三)合法的买房合同、协议原件 (四)买房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提取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八)其他相关资料。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以在提取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提取,提前偿还提取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1.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提取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提取本金。 2.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还清提取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材料、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注: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提取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经市编委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的直属陕西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陕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局级。 根据陕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和陕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保障性住房项目提取管理处的复函》(市编办函〔今年〕72号)精神,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信贷管理处、会计核算处、信息管理处、法规与审计稽核处、保障性住房项目提取管理处、监察室10个机构,下设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3个分支机构和新城区管理部、碑林区管理部、莲湖区管理部、未央区管理部、雁塔区管理部、灞桥区管理部、阎良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户县管理部、高陵县管理部13个派出机构。 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提取的发放。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