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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转付的过程为:经职工个人同意,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单位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将公积金提取额度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付职工个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满足以下任一材料的申请人,可办理广州公积金提取业务: 1.申请人需要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2.申请人需要建造自住住房 3.申请人需要翻建自住住房 4.申请人需要大幅度装饰已有房屋 5.申请人需要偿还住房提取本息 6.申请人需要支付房租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 满足以下任一材料的申请人,可办理广州公积金提取业务: 1.离休、退休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广州公积金提取,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人员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注:死亡人员公积金提取需要由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办理;若有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应全体签订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广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广州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住房提取担保中心、广州市住房提取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广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广州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广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广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广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广州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挂广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广州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