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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_广州公积金查询电话(3)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材料。

  第十七条 提取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材料。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买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