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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渠道筹措买房首付款 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本报讯(记者 赵辉)1月22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将加强公积金贷款前期核实,对借款人违规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或担保类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措首付款的,时隔一个月,公积金中心方面表示进展顺利,贴息贷款推出已无悬念,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也将进行试点.,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还会加强开发企业住宅项目公积金备案核实。对建审条件不齐的楼盘不予以公积金项目备案;对采取“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等不正当手段促进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首付六成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确定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证明,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确定。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或总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执行.,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公积金贷款或停止楼盘公积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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