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外汇局:只要交易真实合法,企业正常外汇收付和兑换不受影响(2)
三是关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改造。2016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6〕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从政策施行情况看,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因为比例难以控制且还需实时计算,故多选择将多余头寸调至境外运用,因而未能完全实现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的政策初衷。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明确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则可进一步激发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充分发挥该账户横跨境内外优势,调动境内外资源,办事实体经济。银行可以将此部分资金用于境内企业外汇贷款、贸易融资、对外支付等。 贯彻落实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批 《通知》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完善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批,弥补了现有政策的漏洞和短板,并进一步细化了对银行的展业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真实性合规性是外汇管理的基础,其理论依据是反洗钱、反避税以及反恐融资等要求,核心是打击投机套利和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和国际惯例。即使将来实现包罗本钱项目交易在内的完全可兑换,遵循真实性合规性也是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真实性合规性作为基本管理原则,贯穿于外汇管理各个时期和主要交易项目之中,不会因短期形势变化而发生改变。 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原则 我国1996年就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除部分特殊交易类型和特殊区域政策外,原则上外汇收支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换条件。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原则,审批真实性合规性后办理业务。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凭证其真实性合规性的单证等情况,扰乱了正常外汇收支秩序。鉴此,《通知》重申了上述原则,再次强调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规定除特殊业务外,均应坚持“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办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不受前述原则约束,包罗离岸转口贸易在内的一些特殊交易类型,仍然可以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办理。此外,一些企业经批准的政策试点也不受影响。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