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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外汇局:只要交易真实合法,企业正常外汇收付和兑换不受影响(3)

为坚持和落实好前述原则,《通知》进一步重申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的管理原则。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办事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6〕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办事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条件,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施行非现场监测。但在以往的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条件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全面采集存放境外外汇收入的信息,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这时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将按照“从重选择”原则办理,即有可能按照逃汇进行定性处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

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在当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情况下,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凭证材料,就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条件,没有任何限制。此次《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批材料,只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重申了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批的要求。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办事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6〕30号)的规定执行,即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批交易单证,根据2002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也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金融机构,它日常的资金周转来源于储户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或潜在风险,管理中心将无力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核实。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批。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通知》要求的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批相关凭证材料,包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办事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批过程中,应注意是否存在以往年度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了弥补情况。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利润汇出问题,可以按照币种写明基本情况,分别向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邮箱反映。

需要强调的是,现有政策框架下加强外汇市场执法力度,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用汇。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对跨境交易和收付进行“三反(反洗钱、反舞弊、反欺诈)”调查等真实性合规性审批,是外汇管理的一贯要求,并不是新的政策。与之前比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只要交易真实合法,正常的收付和兑换不会受到影响。

一直以来,外汇管理始终坚持便当化和均衡监管原则,将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不受影响、切实提升便当化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工作重点。下一步,外汇管理将继续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造,做好与市场的沟通,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当化水平;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等展业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作者徐卫刚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原题为《徐卫刚:加强真实性审批 平衡外汇市场监管需求》,载于《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