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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查询】内蒙古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2)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中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提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提取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手续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手续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取初审。有材料的管理中心应逐步实现微信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手续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买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额度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提取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提取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提取初审后,提取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提取材料的,对借款申请人可提取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提取材料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提取材料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提取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提取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提取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提取复审后,提取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提取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提取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提取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提取申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提取批准。复审通过的,提取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提取的,告知提取受托人办理相关提取材料。

  (二)有疑义的,将提取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提取的,应注明原因,将提取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提取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并返还提取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准予提取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