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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查询】内蒙古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3)

  第三十条 提取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提取受托银行逐笔出具提取通知书,并将提取资金逐笔划至在提取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提取基金专户。委托提取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提取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提取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第三十一条 提取办理时限要求。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协议》中对提取办理时限进行约定。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提取,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初审、复审和批准。

  (二)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限:提取委托人批准提取后,提取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提取担保时限: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担保材料。

  (四)放款时限:提取委托人向提取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后,提取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提取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明细账。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于1993年经内蒙古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心下设6个科室,有干部、职工38人。代表内蒙古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提取,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

  内蒙古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建立于1995年,伴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量的积累,管理工作完成了从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质的转变,住房公积金的运用逐步走上了稳健发展的轨道。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十年是资金人追求人性化发展的十年、是求真务实的十年、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创新发展的十年。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陆续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职工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6883000或在触摸屏查询机上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均可得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存储余额,另外为了方便广大手机用户我们也适时地推出了手机短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2005年,中心还建立了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网站,广大市民即使坐在家里也可以通过网络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作进一步了解。不仅如此,中心还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住房公积金年度执行情况社会报告制度。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