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积金查询】江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成交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等。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指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提取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先将公积金提取申请、有关担保证明手续交予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再办理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积金提取发放实行轮候制。当申请借款的额度超出提取资金的可供额度时,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办理预申请材料,待提取资金达到可供额度时,由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材料。对首次申请公积金提取的,优先办理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办结后,受委托银行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划拔提取资金。 各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材料时,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以上提取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因故在7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提取材料的,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中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提取。购买商品房的,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的约定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将提取资金划转到保证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资金划转给保证人或施工单位。 江西公积金提取手续 购买自住房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买房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买房类型的提取证明手续。 5、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买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买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5、按照修、建房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不同修建房情况的提取证明手续。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偿还个人住房提取本息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还贷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还贷类型的提取证明手续; 5、偿还外地住房提取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买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买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离、退休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出境定居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无房职工租住普通住房 1、一式二份《江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