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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简化公积金提取程序 个人提取免盖公章

本网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8月9日起,我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时,无需其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又一项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茂名市公积金管委会为了避免出现因部分单位盖章难而影响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问题,按照广大职工要求,参照省内惠州、东莞等地公积金中心做法,同时考虑个人帐户公积金归职工本人所有的本质属性(但在审核使用前职工个人没有支配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决定从2010年8月9日起,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即职工在申请正常提取填写《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核表》,以及在办理按约定提取还贷填写《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核表》时,无需其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此举既大大地便利了职工办事,又进一步提高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效能,深受前来办理相关条件的职工欢迎。但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患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而需提取公积金的,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用该批复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用该批复,其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仍需单位加具意见和盖章。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