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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安厅】我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办事管理办(2)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办事机构办理签注条件。

  十、居住证不签注有什么后果?

  逾期未办理签注条件的,据了解,此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 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条件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条件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一、居住地址变换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换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换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换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换居住地址。

  十二、居住证遗失、损坏应该如何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办事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十三、办理居住证怎样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换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十四、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在流动人口办事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办事管理方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办事管理工作。

  十五、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办事单位,在流动人口办事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办事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办事管理方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报居住变换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办事管理工作。

  十六、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公共办事?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办事: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办事;

  3、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办事;

  4、公共文化体育办事;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办事;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办事。

  十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当?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办事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凭证材料;

  7、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当。

  十八、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怎样处罚?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怎样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