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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补充养老金:大社保模式是否可行

  养老金缺口不是简单地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公积金结余资金就可弥补的。中国实行的是现支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且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在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并轨或合并

  汪利娜|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据近日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全国有六个省的当期养老金“入不敷出”,由此引发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的构想,其实这与多年前的“大社保模式”如出一辙。

  所谓的“大社保模式”就是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保基金合并,养老、医疗和住房各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分配和统一使用。其理由在于:

  一是将住房、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多种资金集中使用对一级政府来说,可以统筹兼顾,互补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个人来说,可以按照生命周期理论,理性的平滑一生的储蓄与投资消费,年轻时将储蓄资金用于购房,退休后用于养老。

  二是统一集中管理、严格监督,可以减化机构,避免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尽管“大社保模式”在理论有一定合理性,在新加坡也是可行的,但与新加坡个人账户“自我积累、自存自用”基金积累制“大社保模式”不同,中国实行的是现支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且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在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是不宜并轨或合并的。其道理很简单:

  1、公积金与养老金用途不同

  养老金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样是为参保人设立的专项保险基金,其目的就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提升劳动者体质,并在遭遇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等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关怀,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是维系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社会和谐安定的“稳定器”。

  而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储金。在住房制度改革初期,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弥补了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促进了住房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和商品化转换。在住房市场化和房价高企的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性专项住房储蓄及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资金融通,来提高居民购房的可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问题,因此,它是为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建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安排,属于住房保障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范畴。

  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对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都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为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各国多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通常,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为国民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依据法律或契约,由国家、企业和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构成。此外,政府还为满足老、弱、病、残等少数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实施的社会救济和救助。为改善国民生活质量的所提供的多种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以提升国民福祉。

  而对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各国政府无不采取多种金融和税收支持。从需求面入手,政府直接出资或依法设立了专门从事住房金融机构,为个人建房购房提供信用担保,以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为商业住房贷款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以保障住宅金融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可得性和安全。美国的联邦住房局、“两房”,德国的住房储蓄互助银行和英国房建筑社都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典范。此外,政府还借助税收优惠减轻借款人的还贷负担,从而有效提高了国民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从供给面入手,各国政府运用金融、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非赢利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兴建可支付住房和租赁房,以优化市场供给结构,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从而保障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借助政府的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实现“居者有其屋”住房梦。

  2、公积金与养老金的功能不同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虽然有许多共性,如资金的来源都具有强制性、资金运用具有专属性,即专款专用,但其功能却截然不同。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