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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2)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帐户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集资建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含)以上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

       (2)属于本市各区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人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除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但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其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的50%。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