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4)
4.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5.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 (1)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 (2)公积金中心认为应提供担保人的。 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对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同时通知受委托银行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委托放款通知书》并办理委托贷款资金划拨手续。 2.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售房或集资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1)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拔到借款人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然后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存入托管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后,由托管机构将该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未实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认书》后,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收到经银行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后,办理资金划拔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4 .购买由各区承建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理其他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帐户。 第五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3.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或买房人账户;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到位后,4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一笔存量房贷款的办理时限(含抵押登记时间)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贷款审批、发放手续。每一笔贷款的办理时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批流程签名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职责。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十七条 逾期催收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