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5)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积极防范贷款风险。自贷款发现逾期之日起,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对还款情况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的职业、收入、住所变动、还款能力、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收回拖欠资金。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责任制,设置逾期贷款监管台帐,对逾期贷款要逐月进行统计分析。 发生贷款逾期情况后,借款人应主动向受委托银行说明贷款逾期原因,并及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的变更。贷款发放6个月后,受委托银行方可受理变更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银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在合同期内,除按照规定可以分次提前还款外,其他内容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贷款本息行为的,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先偿还拖欠贷款本息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 对符合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以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控制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 应将原件妥善保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条 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并将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一份,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时,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1.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2.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3.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5.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贷款资料报公积金中心,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纸质材料必须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登记,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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