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公积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指南(试行)(3)
3、一次性还清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住房贷款的,提供⑴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买房合同;若已办理过按年提取的只需上次提取第三联)。⑵银行出具并加盖业务公章的贷款余额表。 4、按年提取偿还四川省内住房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提供:⑴还款存折(卡)复印件(异地贷款的提供宜宾市内的存折或卡)⑵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⑶宜宾市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合同、买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应凭证材料,第二次及以后办理提取还贷的提供上次提取支款单第三联。 5、宜宾市行政辖区内用于正在进行装饰的自住住房的,在装饰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装饰工程需进展一半以上时。当同一套住房已提取公积金用于装饰,3年内该住房不再申请装饰提取,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属申请装饰提取。 提供:⑴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房合同和付款证明;⑵正规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家庭装饰预算书》,装饰公司收款收据;⑶没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的,提供购买家庭装饰材料和厨卫设备额度,发票 (收据)附明细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⑷两张装饰现场5寸照片。 6、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凭证、房屋权属凭证、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证明。 8、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含本人的父母、子女)大病的,含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或一次性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患病。 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入院证或出院证、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发票(若未出院提供预付费用收据)、异地大病治疗需复印完整病历并加盖该医院公章。 9、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翠屏区范围内租金按1000元计算,各县租金按800元计算。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据、所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10、退休、离休的,提供本人离、离休凭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11、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凭证或开除公职凭证; 12、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动凭证;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凭证或被宣告死亡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凭证、公证书,提取额度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返还给职工的继承人。 1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凭证或出境定居的凭证; 1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三、贷款办事 办理场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 法按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宜府办发[2007]18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施行细则》(宜住金管发[2007]5号)。 办理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累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还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 《现在婚姻状况凭证》(有效期一个月)及复印件一份。(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凭证原件一份,借款人配偶没有工作、下岗等情况,须提供下岗证或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就业情况凭证。(5)首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个人信用报告。(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借款人按不同借款用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购买公有存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有出售限制的住房应提供县级以上房改办出具的售房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