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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公积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指南(试行)(4)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未与公积金中心签定按揭合作的,提供县级以上发改委、房改办出具的同意建设销售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倒迁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安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过户后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6)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在村镇宅基地自建住房,提供乡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出具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程预算、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担保资料

借款人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抵押担保

自有住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所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以他人住房抵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签名捺指印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由中心留存。

(2)质押担保

以银行按期存单或国库券质押担保的,提供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认可的银行按期存单或国库券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的,提供出质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凭证原件,提供出质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质人及配偶同意质押承诺书原件。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料

(1)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原件一份。

(2)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3)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前还贷时贷款余额凭证。

办理时限:1、购买新房按揭贷款申请有效期,应在签订正式合同6个月以内有效。新房按揭合作期内所购新房,只办理新房按揭贷款。

2、购买存量住房的,以所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3、自建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两证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效期从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5、按揭合作期结束后未再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不再办理按揭贷款的新购住房,开发企业未售住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未售房源信息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买房合同签订后之日起1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办理所购住房抵押贷款。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2、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

3、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持管理中心发放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期(现)房抵押登记;

5、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附件正本、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条件。

第三部分 其他

一、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办事热线(96319)、宜宾住房公积金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一)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二)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